昨天,多家媒体报道《老人景区内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 家属称树太好爬索赔60万 法院判决…》一案。案件结果是法院终审判决景区管理者红山村民委员会赔偿私爬杨梅树摘果坠亡的吴某亲属5%的赔偿责任,计45096.17元。有自媒体祭出《这个判决一出,中国的道德水平要倒退好几档!》一文迎合观众,其中的观点,法萌君深深不敢苟同。
有自媒体晒出了该案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494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今天二条文章推送,可点击“历史消息”查看)。根据该判决书查明事实:
红山村为三A级国家级旅游景区,未收取门票。2017年5月19日,60岁的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时从树上跌落。吴某受伤后,120救护车迟迟未到,被告村委会设有医务室但医务人员已经下班,另一村民用自家车送吴某就医。吴某医治无效死亡。
原告吴某亲属主张每年杨梅都有大量人员攀爬采摘,甚至哄抢,被告作为景区管理者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提供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故应赔偿吴某的死亡损害金额901923.3元的70%,即631346.31元。
被告红山村委会则认为吴某私自上树摘取村集体的杨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为《红山村村规民约》约定: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
一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确实存在游客或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故此,被告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 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吴某摔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计45096.17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原告认为判决数额过低,被告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红山村系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红山村民委员会作为景区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意识到攀爬杨梅树采摘果实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未对此作出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但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纪较大,擅自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驳回原被告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上判决内容经媒体报道后,留言区里,涉事的法院招来了一片骂声,借助不久前的“电梯吸烟劝阻猝死案”的二审改判医生无责之威,某法律公号写出了《这个判决一出,中国的道德水平要倒退好几档!》,甚是迎合大众品味。
在法萌君接触过的众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不少民众持有“违章行人被机动车撞伤活该”或者“机动车无证驾驶撞人应负全责”的观点。但作为法律人,应区别于一般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应坚持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责任上,评判一个案件。
具体到本案,吴某爬树确实不当,有违道德及法律规定,但能不能认为一旦做出失德或违法行为,就不管对方是否违规,一律死伤自负?按此理论,不走人行道撞伤活该?是不是所有交通事故赔偿规则都要改变?
根据国家《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标准》,景区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作为景区管理者,放任游客攀爬树木,未设置警示标志,本身有无过错?即使吴某本身过错占主要,但景区管理者没有丝毫责任?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法律视野中的“人”,既不全是雷锋一样的“好人”,也不全是十恶不赦的“坏人”,所以不能以道德标准来衡量裁决法律规则下的“人”。社会需要道德建设来教化人心,引导善行,但不能以道德来代替法律,用“好人”、“坏人”一刀切进行法律裁决。毕竟,法律追求的是最底线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所以,请不要动辄拿出“道德水准”来评判法律裁决,犹如罪犯也有人权,也需要律师进行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辩护一样。那些利用“让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的判决”来博人眼球的写手们, 没有理解法律的精髓就来误导民众,是不是也是一种“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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